法律顾问合同
发布日期:2019-06-13 浏览次数:665
甲方:
乙方:
第一条:订立合同原则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聘请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 黄琛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,经双方协商一致,订立本合同。
第二条:合同期限
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,共 壹 年。
第三条: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
(一)就甲方的生产、经营、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,提供法律意见,从法律上进行论证,提供依据;
(二)就甲方的生产、经营、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信息,提供咨询服务;
(三)参与甲方经济项目谈判、审核,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;
(四)协助草拟、修改审核甲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协议、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;
(五)参与协调处理企业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、经济、行政争议纠纷和劳动纠纷,催收债权,草拟签发律师函;
(六)办理各类律师见证业务及代办法律公证手续;
(七)代理甲方参与民事、经济、行政诉讼和仲裁,维护甲方合法权益,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,代理费按规定标准的七折收取;
(八)审议甲方的各类文件(主要是对外文件),为甲方制定文件提供法律建议或咨询;
(九)保守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生产工艺的秘密。
第四条: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
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不定期服务,甲方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。
第五条:甲方职责
(一)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如果需要法律顾问到深圳以外的地方出差服务,甲方还需要支付所需的差旅费。
(二)向法律顾问提供与法律顾问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。
第六条:酬金及支付方式
甲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人民币 元整,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付清。
第七条:合同的终止、变更和解除
本合同有效期内,任何一方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情形,不得无故终止、变更和解除合同。
第八条:违约责任
在合同有效期内,如甲方违约,所交酬金不予退回;如乙方违约,所收酬金全部退回甲方,并依法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。
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一式三份,甲方、乙方、顾问律师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
甲方: 乙方:
代表人: 律师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